法律问答

父亲去世前留有关于房产的遗嘱和房产文书,有证明人,但没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吗?

公证
2019-03-01 16:25:2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遗嘱共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根据我国《公证法》第二条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遗嘱的方式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  和证明效力。为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订立遗嘱的,最好采用公证遗嘱的方式。  
    2、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成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关于继承法若干意见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他人大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但为了保证代笔人书写的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减少纠纷,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用录音遗嘱容易被伪造和剪辑,因此,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证实性。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病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极其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里口头遗嘱,并且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以主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在这五种遗嘱形式中,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根据最高院关于继承法若干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遗嘱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 房产遗嘱公证后如何过户?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经公证证明后需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在出具公证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
      到房产局过户  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办理房产公证事项,除证明遗嘱、赠与书或委托书等单方法律行为,可以在遗嘱人、赠与人或委托人住所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外,其他应在房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
      经公证证明后需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在出具公证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逾期提出申请者,应向房地产管理机关说明理由,房地产管理机关视情况予以办理。
  • 父母签字的遗嘱所涉及的遗产是两人所有,两人有权利单独、共同处分其所有的财产,其真实意思表达签字的遗嘱没有经过公证也是有效的。
      遗嘱生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必须具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如果立录音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自书遗嘱,须由立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由立遗嘱人口授他人代书的遗嘱,也须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为代书人,代书后,将代书的遗嘱在立遗嘱人面前宣读无误后,经立遗嘱人认可,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
      
    (四)公证遗嘱,立遗嘱人请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公证遗嘱在法律上证据效力是最强的,为了立遗嘱人的利益,公证机关对遗嘱内容保密。
      
    (五)无论立哪种形式遗嘱,立遗嘱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由于疾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正确表达意思表示的不能立遗嘱。
      
    (六)遗嘱内容不得违返法律规定,不得剥夺有抚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人的继承权。
      
    (七)遗嘱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意思表达真实。立嘱人不能受到胁迫。
      若不符合上述规定,则属无效遗嘱
  •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1. 公证遗嘱;
    2. 自书遗嘱,又称亲笔遗嘱;
    3. 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
    4. 口头遗嘱,又称口授遗嘱;
    5. 录音遗嘱。 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先由遗嘱人亲自书写(或者代书),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办理。依公证程序,遗嘱要在公证员面前,亲笔书写遗嘱。公证人员要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如遗嘱人有无行为能力,是否出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有无重大误解或强迫、欺诈等情况;遗嘱内容有无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和社会公德,以及有无损害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等等。在确认其有效性后,由公证员出具《遗嘱证明书》附在遗嘱的后面。经过当事人申请,公证机关可以代为保管遗嘱。同时具有为遗嘱人保守秘密的义务。遗嘱经过了公证后就具有了法律效力,继承开始后,就按公证的遗嘱实施继承,如果发生纠纷,就按公证遗嘱解决。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遗嘱人只要粗通文字,就可以根据自己意志随时设立遗嘱,既简便易行,又节省费用,同时又可以保守秘密。因此我国继承法把自书遗嘱作为法定形式之一。设立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同时自书遗嘱还必须是正式的,对遗嘱人生前在日记中或信件中所涉及的关于自己死后财产如何处理的打算,不应视为自书遗嘱。其次,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签名。签名的意义,既可以表明遗嘱是何人所立,也便于对遗嘱是否出于遗嘱人之真实意愿进行查证。最后,自书遗嘱要注明制作的年,月,日。以表明遗嘱人制作该份遗嘱的准确时间,就能够审查确定遗嘱人在制作该份自书遗嘱的当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而确定该份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代书遗嘱 代书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形式。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作了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因此,代书遗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遗嘱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书写,必须委托他人代书。如遗嘱人因病或不识字而不能亲笔书写遗书。其次,须由遗嘱人指定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在代书过程中,必须由遗嘱人口述遗嘱要点,然后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写成后向遗嘱人宣读。最后,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录音遗嘱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以此形式设立的遗嘱,以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当遗嘱制作完毕以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口头遗嘱 它是指在紧急情况下,遗嘱人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所谓紧急情况指的是病危、天灾、战争等情况。由于口头遗嘱容易被篡改和伪造,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作了限制性规定,一是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才能才用;二是设立时必须有两个见证人在场;三是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用书面或录音形式设立遗嘱时,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