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劳动仲裁,三月20号受理的,五月八号开庭的,怎么到今天还没有下裁决书,要等多久到底?

仲裁
2019-02-28 15:36:5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申请执行
      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生效劳动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申请,并提供该裁决书或调解书。劳动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接到该申请后应当执行。
      
    二、不予执行的情形
      以下情形,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的,裁定不予执行:
      
    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或者仲裁结构无权仲裁的;
      
    2、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3、认定的主要事实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错误的;
      
    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执行措施
      
    1、冻结、划拨存款
      
    2、扣留、提留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
  •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仲裁开庭后的程序:  
    1、劳动仲裁申请书  
    2、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  
    3、劳动纠纷证明,比如没发工资,就找证据证明没发工资,工伤就找证据证明存在工伤,等等  
    4、身份证明,你自己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用人单位证明,比如工商登记资料  
    5、上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得交纳一定的仲裁费用办理程序:  
    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保障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由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和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5、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费标准: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1、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20元;4人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集体争议案件,50元。  
    2、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标准为:仲裁申诉人为1至2人的每人收取300至400元。3人以上的每人收取处理费100—200元;处理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3000元。  承办科室:劳动争议仲裁庭
  • 仲裁庭成员确定后,仲裁庭即依法成立,就可以进行审理。但仲裁是开庭审理还是根据仲裁申请书和答辩书进行书面审理的方式,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开庭审理采取不公开的方式进行,除非当事人协议公开审理,但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仲裁的开庭审理主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1)通过当事人开庭日期。开庭日期确定后仲裁委员会须按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通知当事人,如果有正当理由的,当事人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路途退庭的,视做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无故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申请退庭的,不影响仲裁进行。  
    (2)仲裁庭调查。仲裁庭调查阶段自开庭时开始。开庭时,先由申请人陈述案情,讲明事实后由被申请人答辩、陈述事实,仲裁员提问当事人。经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提问。仲裁调查阶段中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都应提供证据,并对出示的证据当庭质证。另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以便准确地掌握案件事实。  
    (3)仲裁庭辩论。当事人在仲裁庭主持下,就案件争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陈述自己的主张,相互辩驳和论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结束后,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  
    (4)和解与调解。和解、调解同民事诉讼中的和解、调解的规定、过程、本质相似,这里不赘述。所不同的是,仲裁和解后可以以撤回申请的方式结案,也可以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的方式结案;调解达成协议后,仲裁庭应制作调节协议书,或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协议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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