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两夫妻没离婚,男方却在外面有了女人和孩子,可以告男方和第三者吗

离婚
2019-02-27 14:54:5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孩子两周岁之前一般由女方抚养,除非有法律规定的事实。孩子两周岁以后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孩子在十周岁以后,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同时,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除了法律规定的其他几种情况外,离婚的话一般一人一半。如果他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首先要取得婚姻对方与他人同居生活的证据,普通的书证基本上无法取得到,更没有人去给做这方面的证人证言。另一有效的证据就是对非法同居的地点、人物进行拍照和录像了,虽然涉嫌侵犯他人隐私及人身权利,但此行为是用以对抗更深层次的重婚犯罪,我不知道重婚罪怎么判刑。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同时,也可请求侦察机关进行调查,采取对非法同居者进行询问及走访附近居民等手段。总体来说,虽然较一般的案件取证困难很大,同居的证据基本上能够得到。 其次就要证明,其同居生活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问题的焦点就在这,规定的明确,却无法操作,这是个抽象的只有语言证明的事实,是其他证据手段无法证明的。现实生活中重婚者基本上不会对外宣称夫妻关系的,对亲戚朋友也会尽可能回避,同居地点附近的人知道的更少。即使有人知道,或者很多人知道,要想取得法律上认可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证人证言,基本上做不到。首先同居者自己不会承认,其次“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思想占据着现实公民的脑海,并且涉及到犯罪的事实面前,证人证言的份量又显得那么轻微。更有很多非法同居者有了他们自己的子女,受害方也从医院或其他手段得到了此情况的证据,但受“以夫妻名义”的制约,公安机关也束手无策,并且在婚姻关系取证方面,公安机关常常出现“不作为”的现象。 重婚罪的证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
    1、书证,比如:保证书、情书,同居房屋的购房合同、产权证、租赁合同
    2、物证,比如:照片、礼物等。
    3、视听资料,比如,录像带,电话(包括手机)通话记录,手机录音、短信,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和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能够了解重婚事实的知情人范围主要是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双方同事、邻居之间。
    5、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自己对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 同居关系有孩子关于分割共同财产问题:
    在我国,同居受法律保护的成分是极为有限的。实践中,法院处理同居关系引发的财产分割案件,通常会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
    一般而言,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一方个人财产的,也按共同财产处理。
    现实生活中,如果您遇到因同居而产生的相关问题或者是纠纷,尤其是同居期间财产和子女的相关问题,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所以千万不要用非法手段解决,要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重婚案件一般由被害人自诉,如果情节比较严重,影响很坏的,即使被害人不起诉,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如果涉嫌犯罪,公安局应当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