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下婚姻方面的问题:我是女方,与男方在17年10月举办的酒席,酒席是我们这风俗是各自办的(男方办的请男方亲戚,没有请女方这边的,女方办的请女方亲戚。)并且到现在未领结婚证。因为是介绍结婚,男方家庭条件很好,女方辞去工作酒席后随男方到国外生活。现在女方觉得性格不合,提出分手。男方家要求返还彩礼钱,办酒席的钱,以及共同生活的时候男方给女方的钱。请问要怎么处理回应呢?

2019-02-27 09:26:1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男方的礼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也有彩礼返还的情形,具体如下:
      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
    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通常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包括赌博、吸毒、重婚、家庭暴力等而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则另一方可以依法请求其支付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同时如果在结婚时有彩礼的,则通产情况下不会返还,但是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存在法定情形的,也应当返还。
  • 根据民事法律的性质和规定,男方向法院提出返还彩礼的请求后,法院才会支持。如果男方不提出,可以不返还。 在亳州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实务中,在领取结婚证以后一年以内离婚的,一般返还40%左右;一年至两年间离婚的,返还20%;造成给付方生活困难的,最多可以再增加10%,但是需要男方提出证据证明造成其经济生活困难。
    根据你介绍的情况,对方没有尽到照顾和支持家庭生活的义务,可以要求离婚。
  • 1,《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2,彩礼返还额度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部分返还。宴请费用未实际取得不能返还。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小额的认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条件综合判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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