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问一下,公司成立一新公司,要求员工和原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再与新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这对在原公司已有10年工龄的老员工有何不利,应该如何维护老员工的劳动权益?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2-26 18:19:0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该在申请劳动仲裁之前向用人单位提出,而不应该在劳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因为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事。如果已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可以在申请书中请求确认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
    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要说明理由就可以了。
  • 劳务派遣员工:主要是你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由劳务派遣公司将你派遣到相关单位。对于劳务派遣公司你是输出人员,对于输入单位你是输入人员。你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都应该由输出单位为你代扣代缴和缴纳。
    输入单位为你支付劳务报酬。报酬的多少由双方公司协商。你和输入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会签订一份劳务协议。这和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是不一样的,你在输出期间,要遵守输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
    合同工、有编制的员工:现在没有这个概念了,因为现在都应该是签订劳动合同的,都是合同工。只是合同期限不一样而已。而且签订劳动合同就算是正式员工,也就是你说的有编制的员工。
    按照你的思路,你在劳务派遣公司就是合同工,算是他的编制。
  •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依《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这并不意味着仓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一回事。若当事人约定合同的生效须满足一定条件的,则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在合同成立后并且其条件成就时。
      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应是合法的。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
    凡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以及未经正式批准而被存货人占有的限制流通物,保管人不得为其提供仓储场所。这要求保管人加强对入库仓储物品的验收工作。
  • 现在市场上大多数公司都选择租赁写字楼作为办公地点。写字楼租赁需要考虑租金、写字楼与周边环境、交通、工作时间提供等问题。
    1、出租方出租房屋的合法性,例如产权证明(或经营权证明),出租许可证明,出租方的营业执照和法人或法人授权证明。如系转租,出租方应提供其租赁合同和权利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2、租金、物业费、水电等相关费用的支付标准及付款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承租房屋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并确定承担方。
    3、写字楼报价常常以“元/平方米/日”为单位的,由于写字楼往往是一个大产证,没有进行产权分割,租户租赁的面积是可以与出租方进行协商的,必须按照实际租赁的面积来计算租金。首次租赁写字楼的客户一定要注意按照该报价方式来计算自己真实的租金成本,从而做出合理的判断。
    4、租户如果要将承租的写字楼作为公司注册地,应在合同中明确出租人能够提供相关材料供承租人办理营业执照。
    5、合同应明确出租人是否提供车位供租户使用,是否收费。
    6、有些比较老的写字楼会有电话容量的限制,租户如果对于电话容量要求较高应事先了解清楚,并在合同中作出约定。
    7、租赁税费的承担应约定清楚,合同中的租金价格是否含税。
    10、合同终止的情形及单方解约权的约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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