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去年2017年6月因工伤休息病假医疗期为3个月,之后由于身体还是不适继续休息,一直到2017年10月27日,公司也同意了,也收了假条,2017年10月27日去了公司上班,一直处于待岗,公司不给我安排岗位,病假期工资也没有给我,所以我2018年1月5号申请仲裁,1月10号收到开庭通知单,公司2018年1月12日给我寄过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原因是我三个月医疗期到期后,没经过公司同意,继续休息病假,一直处于旷工状态,公司处于什么都不知道的状态,但是我交病假条时他们都默认了,我还有录音,跟人证,请问一下律师,这个事怎么办。

2019-02-26 07:05: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确定,各地规定不同,大致有以下三种方法:
    1、根据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由所在单位按照当地劳动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满一年的以及发生争议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根据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有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3、根据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确认,满一年的以及发生争议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责任补偿原则、补偿直接经济损失原则,无论伤者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发生工伤后都应依法得到补偿。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并不意味着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治疗工伤产生的医疗费属于直接经济损失,医疗费中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更符合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基本原则

  • 1、劳动仲裁是否需要请律师还要申请人根据案情以及根据自己实际情况来决定,可以请律师也可以不请律师。
    2、对于争诉标的不大,法律关系清楚的,可以不请律师,多请教多问就可以解决了。
    3、如果争诉村的较大、存在争议又需要调查的,请个律师帮助为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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