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老公婚前公积金贷款买的房子,现在贷款没还完,想把房子公正成夫妻共同财产,想要一份那个协议版本!

2019-02-25 19:52:3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了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均不予支持。
  •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在法律上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离婚案件中分割住房公积金问题时,首先应严格区公积金款项的取得时间,即区分婚前和婚后。因为婚前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总额后再进行分割。

  • (一)婚前贷款买房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父母赠与房屋的归属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婚内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三)亲子鉴定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 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以对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务的处理进行约定。一般情况下,不管是共同债务还是共同财产均应当由夫妻双方平均分配和承当。一般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其他的分配和承担方式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依照规定进行。
    但是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约定的债务承当方式不能够对抗债权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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