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就是我给别人打了一张欠条,上面没有注明什么时候还,但是对方在那欠条上又加又减多次,请问这样的欠条在法律上生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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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
合同 、没有欠条的情况下,能否追回欠款要根据你的其它证据来分析:
1、你可以自行向对方催讨,看对方是否肯支付欠款。
2、如果你有双方往来的其它间接证据,如经对方签收的送货单据、对方承认欠款的录音证据、证人证明、对方以前付款的凭证等,各证据能相互印证,并能证明对方实际欠你款的,则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法判决对方支付欠款。
3、如果什么证据都没有,那通过法院诉讼也不能胜诉,只能由你自己去追讨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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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欠工程款不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1、到当地
劳动仲裁部门申请
仲裁;
2、到当地法院起诉。
二、拖欠工程款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发包方不按合同或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承包方工程,而承包方又拖欠分包商等一系债务。
三、建筑施工企业带资、垫资承包的现象,导致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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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欠钱到期不还,建议向法院起诉,胜诉之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
3、如果法院在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情况下,6个月还未执结,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
法院执行。
4、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2)《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二十六条 【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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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