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起诉离婚,婚前男方名义贷款买房,房产女方也出钱了,装修款,房贷。法院判决男方给赔偿女方,男方无力支付,法院会将房子判给女方吗?女方要不要将男方交首付的钱还他?

离婚
2019-02-23 11:10:2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婚前单方名义购房并完成房款支付,婚后取得房产证

    严格按照《物权法》第14条规定,此类房屋分割应分两种情况:婚前已经进行了产权登记,则该房屋产权归购房人,属于个人财产没有异议;婚后完成产权登记,那么,属于购房人婚后取得的物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我认为,属于购房人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诚然,购房人对所购房屋的产权确实是在婚后发生效力的,但是,这种登记应当理解为对购房人婚前个人财产的公示和确认,因为,购房人用以购房的款项不是婚后取得,亦即,该部分价值并非购房人婚后所创造或新增收入;再者,婚前购房并支付全款,购房人已经完成了购房所应负担的全部义务,产权登记及房产证办法是开发商和行政机关的义务,不能因为第三人未能及时履行义务而剥夺守约人的权利,这也是公平原则最起码的要求。
    注意,如果购房人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共有)名下,我认为可以视为赠与,则转化为共同财产。
  • 你好,
    一、医疗费赔偿:男方将女方打伤,女方在起诉离婚时时可以要求理疗费赔偿的。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财产分割:首先要明确你离婚的原因,如果是因为对方实施上述4中原因中的一种导致的,那么你有权要求赔偿,同时在分割财产时会优先考虑你这边。至于怎么分,则是法官自由裁量的部分,不过肯定会对你有利。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对方有过错,你是否是女方,子女是否随你都是对你很有利的条件,在分割财产时法官都会充分考虑
    三、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解读,在实践中,法官一般要求要与他人同居达到一定时间,比如有的地方是1年,因此,引用此条时一定要弄清楚你们当地的时间条件是什么。
    四、子女抚养 法院在判决子女归属问题上会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
    1、父母双方的财产承担能力。(即谁的工资高)
    2、父母双方是否有恶习(比如是否赌博、酗酒等)
    3、子女长期由谁抚养。(由谁抚养也可延伸为由谁之父母抚养)
    4、离婚系谁之过错。这里的过错指的是外遇、家庭暴力等导致感情破裂的直接因素。 总之,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会按照对子女有利的原则——包括物质、精神等各个方面因素——判决,这是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法律规定中只有一些参考因素,我已经把参考因素列了出来

  •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
    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因此,有贷款的房屋在离婚时,共同还贷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还贷的房款。对于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请求补偿。
    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
    此情形下的按揭房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因为在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并按揭买房,婚后取得的产权证是对婚前买房的确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仅仅因为产权证婚后取得而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将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却仅仅因为结婚而成为房屋共有人的现象。这一结果有违公平原则。
    3、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由于一般情况下,我们在认定房产归谁时的依据就是房产证上的名字。因此,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
    所以此时,未登记方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二要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与一方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
  •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