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们是酒店。有位客人在卫生间洗澡,一不小心导致手臂骨折。我们立马送到医院治疗,所有费用我们出了。看病也就600元左右。。酒店,卫生间有小心地滑的标示,旁边也有防滑垫,但是客人未使用防滑垫。而且,紧接着,我们让客人免费在酒店住了三天。。现在客人还要我们继续给他赔偿。这个事,我们双方怎样的责任。如果,我们还要赔偿,应该怎么赔偿,赔偿多少合适。

2019-02-23 09:17:5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关于酒店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常见成因有:
    (一)、非外伤用药,损伤后伤病共治。
    (二)、不合理使用抗生素,损伤案例中多需使用抗生素,许多伤者超剂量,超时限使用,轻微损伤使用高档抗生素,多种抗生素联合应用等。
    (三)、营养支持性用药,治疗损伤的同时大量使用营养支持性药物。
    (四)、轻度损伤后长时间治疗。
    (五)、部分纠纷当事人无明显损伤,但主诉症状重,医方即大量用药治疗。

    (六)、需安装假肢或其它代用品以及手术中需使用内固定时,违反规定使用高档进口物。
    (七)、目前新的高档检查仪器、项目不断增多,许多伤者进行全面检查、重复检查扩大医疗费用支出。
    (八)、不按规定住院和转院, 使不合理开支扩大。
    (九)、搭车开药、冒名顶替时有发生。
  • 医疗事故概念与民法上医疗过错概念并不等同,前者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承担法定责任的前提,后者则从民法侵权理论中的过错原则引申而来;从逻辑层次上看,前者内涵远小于后者,因此构成医疗事故的,必然存在医疗过错,而构成医疗过错,则不必然构成医疗事故。尽管《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仅仅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则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由医疗机构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 工伤无伤残等级,那么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待遇有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等。 
    2、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 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 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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