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律师!我被人打伤了头部,缝了3针,法医鉴定是轻微伤,现在家长从外地赶过来照顾我,我能要求对方赔偿家长的误工费,交通费,和伙食费等一些费用吗?谢谢!

2019-02-23 08:47:2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 对于医疗事故导致的误工费赔偿依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 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 交通费赔偿具体费用:交通费是受害人送医院就诊,检查治疗和转院治疗过程中实际的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必要的车船费、急救费等。强调受害人就医支出的费用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具体费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受害人到医院治疗期间从交通发生地到医院之间的救护车等交通费。
    如果没有住院治疗,治疗期间从住处到医院之间的来往的交通费用,以及治疗期间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用。
    ②受害人需要伤残鉴定时,从住处到伤残鉴定机构之间的交通费用,包括鉴定过程中必要护理人员的交通费用。
    ③受害人及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期间,从住处到交通部门之间往来的交通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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