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购买**小区住房后,合同约定2017年10月31日交房,实际2018年5月31日发交房通知(将原因归于政府的几次环保限令),6月17日要去验房,但开发商现不能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即一表。请问:1.当地政府的环保停工令能否算作延迟的不可抗力,有无延期交房赔偿可能?2.没有一表,大红本不能办理。该怎么处理?想尽快收房装修,但担心房产证问题。谢谢!

2019-02-23 07:11:2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延期交房违约金的时间计算  
    1、起算时间:一般都按购房合同所明确的入伙日期  
    2、截止时间:
    (1)根据深圳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印制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的规定,卖方需领取《竣工验收证书》后才能交付房屋。但是因国家相关法律制度已调整,深圳已改《竣工验收证书》制度为备案制度,因而以竣工验收书时间为标准的计算方法与实际有一定误差。  
    (2)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实践中一般是在主体工程竣工,通过工程质量验收(由开发商自行组织验收)及消防验收后,就视为具备了交付条件;如有电梯、燃气管道的还同时有电梯准用证和燃气管道工程验收证书,在此条件下则以卖方发出的入伙通知书的时间为准。  
    二、延期交房违约金的金额计算: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规定,“卖方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的,每延一日应向买方支付房款总价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实践中一般双方都按此约定,而一旦有纠纷,司法机关的判决一般有三种可能:  
    1、认为该违约金标准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根据合同自由(意思自治)原则,予以支持;  
    2、经申请审查后认为违约金为高,予以减少,调整为每天万分之三。  
    3、经申请审查后认为违约金为高,予以减少,调整为按购房款计算的同期贷款利息。  
    三、延期交房引起买方损失的计算  如果卖方按期交房,买方就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日期自用或出租房屋,这部分利益可用房子的租金利益来衡量,一般是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  
    四、可预见规则在延期交房的法律适用  《合同法》113条规定的可预见规则的限制,即违约方赔偿的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诸如子女上学等问题,除非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明确告知卖方其购房的目的,否则此方面的损失不具备可预见性。
  •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是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开发商不需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即使双方在合同中没有进行约定,当遇到不可抗力事件时,开发商仍可直接引用法律条款来免责。
    开发商常常对“不可抗力”作扩大解释,比如将下雪、雨水多、夏天天气热、甚至高考期间禁止施工这些作为不可抗力来狡辩。这里提醒购房者注意,下雨下雪都是自然现象,如果没有形成灾害是不能作为不可抗力的。
    而高考亦是每年都举行的,这些事件均是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的,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这样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 开发商延迟交房应该怎么算违约金?通常开发商延迟交房一般都会给赔偿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赔偿,如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能弥补的经济损失(以房屋的正常市场租金作为参照),可以要求开发商对作出经济赔偿。
    如果不赔偿,们可以多找些业主一起联合请律师打官司。
    一般情况下逾期交房违约金是按日计算的,违约越久,违约金总数就会越多。在诉讼时,开发商会援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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