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行政单位依据的地方法规违法,造成了我公司合法权益受的侵害。可以申请国家行政赔偿吗?

国家赔偿
2019-02-22 20:56:4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程序:
    (一)申请赔偿与受理立案;
    (二)审查;
    1、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
    2、有无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关于不予赔偿的规定情形。
    3、请求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4、是否应由本机关予以赔偿。
    5、赔偿请求是否已过时效。
    6、请求赔偿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
    1、对已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由案件受理机构送有关业务工作部门办理,特殊情况外,也可由案件受理机构直接办理。
    2、承办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对赔偿请求提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处审核。
    3、政策法规处对承办部门的意见应在十日内进行审核,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4、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予以赔偿的,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
    5、对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不予赔偿的,制作《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行政赔偿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机关印章,并送达赔偿请求人。
    6、对本机关不负有赔偿义务的申请,应通知赔偿请求人向有赔偿义务的的机关提出。赔偿义务人是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收案后移送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
    (四)行政赔偿的执行 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
  • 行政赔偿的: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