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协议离婚,约定孩子抚养权归男方,可是自从2017年12月初女方将孩子接走,至今不送回男方家里,男方多次去接孩子,女方不开门并且不接听男方电话。(之前女方起诉变更抚养权,法院没支持)请问现在男方能否起诉终止女方的探视权,并取消当时约定的让女方接孩子回去生活

离婚
2019-02-22 14:29:0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男方优先取得儿女抚养权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一方有恶行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无力抚养或影响孩子成长;
    2、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是其他原因无法随母生活;
    3、一方经济能力和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或品行不端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等;
    4、对满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都要求随其生活,男方已绝育或丧失生育能力或男方无其他子女,而女方有其他子女的,会优先考虑男方抚养。
  • 出现以下情形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往往会判归女方: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或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 具体举个例子来说,假如离婚时子女已经年满四岁,女方经济状况又较差,那么女方要想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应当从以下九个方面收集证据
    1、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2、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3、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5、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6、子女随外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7、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入的证明。
  • 探视权问题是指父母对自己子女的探望权,就是父母在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与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一方所享有的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探望子女的权利。从民法理论上讲,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的重要权利,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的合法体现。
    至于孩子的其他亲属对孩子探视、看望问题,目前来讲,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其他亲属的探望权问题,很多学者呼吁给予依法出台规定,希望早日能实现。 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父母双方协商解决。如果都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只要双方写一个变更协议,孩子抚养关系即可变更。如果一方不同意变更,只能到法院起诉。要求取得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是否被法院支持,要依据起诉的事实、理由提供相关证据,这个证据应当充分证明属于法律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