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可由
征收机关或委托征收机关征收,也可由当事人直接缴纳或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代缴。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征收机关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县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机关直接收缴和当事人所在单位代缴的社会抚养费必须当日解缴县级财政专户;由当事人直接缴纳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直接缴县级财政专户。县级财政部门每月末将收缴的社会抚养费由财政专户解缴同级国库。
社会抚养费纳入财政预算后,各级政府不得抵减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正常投入。 征收机关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取社会抚养费时,应向当事人出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社会抚养费收款收据》。
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季度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