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今年初,我和我哥委托别人帮我俩办工作,签了合同,有日期限制。我俩还每人交了一万定金。现在已经超过合同终止日期四个月了,他还没退回定金。也不说不给退,就是一直拖着。我想问该怎么解决?算诈骗吗?

2019-02-21 22:25:2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解答如下:
    1、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例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定金;对于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金性质。
    2、在有些情况下,即便当事人未约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约定性质以外的其他性质。如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而从合同存在必能证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种定金当然同时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
    3、当事人未对定金性质作出约定时,应当作出相应的推定。一般情况下,应当推定该定金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质。根据《担保法》规定的立法精神,我国的交易习惯以及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我国定金的一般性质应当为违约定金。

  • 1、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取较为宽容和理性的对待,认为相关规范属于管理性规范,不是效力性规范,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三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果审理时(各地细节稍有区别,具体有以下几种说法:起诉前、一审开庭前、一审辩论终结前、一审庭审结束前、审理期间)能够取得上述证照,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3、对超规模建设项目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批准补办手续,且无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4、对跨地区承揽工程但未办理相关许可手续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责令承包人补办有关手续,由有关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不应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 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同时,定金合同具有定金法则的效力。

  • 1、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
    2、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契约之前,买卖双方签订的有关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是房屋买卖契约,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广义的合同。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发展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若发展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3你的条件,是自己要求的条件还是在认购协议中约定的条件,如果是约定的条件,因开民商没达到则定金应双倍返还。如果不是约定的,只是你自己要求的,你无正当理由不买房的,定金不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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