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工作中遇到了一个问题请教您,我们公司有个子公司(我们公司是其100%控股股东)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了,我们愿意承担这些债务,而且所欠的债务也基本是我们公司总部的,我们最初是想自行清算注销,但是当地的工商局认为已经资不抵债了,必须走破产清算的方式,如果走破产清算的话,我们就没有自主权了,这样我们的核心资产包括土地、房产、机械设备就无法转到我们公司名下了,请问像这样的情况我们因为怎么做呢?万分感谢!

监视居住
2019-02-21 19:10:4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您好,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破产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资不抵债,应申请破产,并依法进行清算。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涉及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
  • 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可以要求法院进行破产清算时优先支付员工赔付。
  •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按照规定,若房企破产宣告时房屋尚未建成,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决定不再继续修建未建成的房屋,就会造成破产企业对购房人债务履行事实不能的情况。业内人士指出,开发商破产清算 房产证没有拿到的购房者仍然可以按照程序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
    1、 购房者应到工商部门,查询商品房开发企业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注销;
    2. 如已合法注销,购房者可凭工商部门出具的开发商合法注销证明,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个人身份证等在办证过程中需由购房者出具的资料,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房管部门经核实后,应当予以办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