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在17岁时盗窃进了公安局。最后因为是未成年人没有做刑事处罚,请问政审有影响吗?

刑事辩护
2019-02-21 12:35:2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刑法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以及相关解释,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构成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未成年人盗窃的金额属于数额较大,刑法在盗窃罪一条解释中,规定盗窃伍佰元至两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五千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未成年人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程度,符合盗窃罪关于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要素。
    另外就是年龄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年满18周岁成年人,是指其18周岁生日的第二天,比如说某1988年8月5日出生,则其作为法律上年满18周岁的日期应当是2006年8月6日零时开始。
    也就是说,案发时,不满18周岁,所以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可以不按犯罪处理。 1,在犯案时依然是未成年人。 2,就分赃数额来说,依然是属于数额较大,而非数额巨大。
    3,虽然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但系自愿与行动,故而是团伙犯罪,而非胁从。 所以,一视同仁。
  • 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未成年人在一般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但是在某些国家(例如日本)的定义上是指未满二十周岁的公民。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实施以上所述的那种行为时才构成犯罪,其它行为均不予刑事处罚,检察院也可酌定不起诉。但要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此外,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实施八种行为之外的其它罪名时,仍然以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免除处罚或不认为是犯罪:  首先,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被胁迫、诱骗参与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节一般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  其次,若有以下情形,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1、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使用语言威胁或者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的;  
    2、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盗窃财物,数额刚达到或者略过“数额巨大”标准,而其他情节轻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其亲属不要求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的;  
    3、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理未成年人盗窃罪应当注意的问题如下:
    1、处理未成年人盗窃应贯彻两个特殊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原则。尽管很多未成年人实施的盗窃,从手法、动机、结果看与成年人并无太大差别,但是,从其生理和心理发展的规律出发,两者却有着本质的区别——成年犯明知是触犯法律而故意实施的盗窃,与未成年犯明知是违法而故意实施的盗窃不同,根本的一点在于两者认识和控制能力的问题。
    成年人已经具备了认知和控制能力,应当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未成年人则处于认知力不足,自知力较差的时期,因而对未成年犯矫治重于处罚。二是个案处理原则。未成年盗窃犯中,一类是初犯、偶犯、浅尝犯罪禁果、罪责感易于激发,是容易矫治的对象。
    另一类是惯窃老手(非法律概念上的惯犯),自幼偷盗成性,由量变到质变,罪责感削弱,是较难矫治的对象。所以,要综观每一件未成年人案件的全局,分析每一个未成年犯的情况,给予恰如其分的处置,而不能一概而论,或设定若干模式依样照搬。
    2、未成年人盗窃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司法认定。“2006年未成年人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⑴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⑵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⑶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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