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电厂上班,我们干了八年了,劳务合同一直没签,后来有门的陆续签了3个正式合同!剩下我们5个不给我们签,现在又让我们和一个不知道从哪冒出来的鼎新劳务输出签合同!但是和他们签了就是临时工,我们5个不签就把我们的福利待遇工资全部降成临时工标准了。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2019-02-20 02:34:4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临时工可享受的劳动待遇如下:  
    一、如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男性未超过60周岁、女性未超过50周岁的,根据《劳动法》,可按工作年限领取每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二、要求享受奖金、福利待遇的问题。根据《劳动法》,企业有工资分配自主权,劳动者的工资与企业协商决定,工资中已包含了奖金、福利等。但是企业应该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不管他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如果当事人要求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三、要求享受双休日、节假日的加班工资问题。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享受加班工资待遇。在同企业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在有效期内,信访人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 1、你们变更待遇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参考: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如果协商不一致,就不能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因为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就单方解除合同,开除你,那么就是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为补偿金额度的2倍也就是你工作2年,计2个月*2=4个月的工资额度。
    参考: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确定。
    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
  •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抱国务院备案。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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