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是购买的安置房,现在需要提取公积金,但是公积金需要发票,购房的时候只开了收据并没有发票,请问我怎么兑换发票,如不给开该怎么处理

消费者维权
2019-02-19 23:58:1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发票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的住房公积金所发放的委托贷款,是指按时向资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包括二手住房)时,以其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并由有担保能力的法人提供保证而向资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
  • 因买卖房屋提取公积金,房提取公积金准备资料:
    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配偶住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 1、职工所在单位应对职工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和有关规定的,在《申请表》中签署审核人姓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意给予提取(对符合提取条件和有关规定的,如单位不为职工审核并盖章同意提取的,职工可直接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但须另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陈述原因)。
    2、单位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窗口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对职工提供的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职工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料的,不予受理,但须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3、对经审核准予提取的,通知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对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须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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