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重大责任事故罪为
自然人犯罪,其责任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凡是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均可以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如建设工程领域,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其中参与建设管理的人员也有可能触犯刑法,尤其是项目经理作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对项目施工现场承担着管理责任,随时有可能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