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律师,请问离婚前生育两个子女,离婚后两个子女都判给男方了,女方再婚后如果再婚男方没有孩子,女方有生育权吗?

离婚
2019-02-19 16:56:5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 根据计划生育的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离婚再婚的人是可以再生育并可生育二胎的,但再婚生育二胎也是有条件限制的,二婚生育的条件如下:
    1、再婚夫妇双方都不曾有过孩子的。可以生育孩子。
    2、再婚夫妇双方有一方不曾有过孩子的。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都有生育的权利。但不是每个人都有生育的能力,当生育方面存在问题时,夫妻双方应冷静对待,积极想办法治疗疾病,通过离婚的方式来解决生育问题是不可取的。
    法院如果认定夫妻双方虽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的离婚的诉讼请求。
    但是,如果夫妻之间因为生育问题感情彻底破裂,应判决离婚。
    夫妻感情破裂没有补偿一说,即使原因是生育问题。
    女方不能生育不论是先天还是后天都不存在过错,男方希望自己有后代也不存在过错,因此,因为生育问题发生纠纷并没有所谓的过错方。
    不存在所谓补偿或赔偿。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意见如下:
    1、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