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一个未婚男青年,24岁,恋爱同居甲某怀孕,因为父母不同意,导致分手,给四万元精神损失费打胎,女方不同意,拿了4万元躲起来,致小孩生下来。男方知道甲并没有堕胎,又找到乙恋爱,又同居怀孕,乙又向男方要了三万元订婚费。现在甲的小孩已经生下来,乙的也有五个月妊娠。请问男方应该付什么法律责任?

2019-02-18 16:28:0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男女双方婚前属自愿同居,在同居期间女方怀孕,怀孕后女方做了引产手术,对其身体确实造成了一定伤害。女方的损失为:人工流产后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和必需的营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按照公平原则,男方应给予女方一定的补偿,司法实践中可认定双方各负50%的责任。
  • 婚前发生性行为虽然与我们的传统道德要求并不一致,但是,在法律上并没有禁止,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发生关系导致怀孕并不会构成侵权行为。虽然男女双方发生关系导致怀孕会对女方身体造成一定损害,但是男方的行为与女方中止妊娠之间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从这一点上来说也不构成侵权。
    也就是说男方并不会因此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最多应该负有道德上的责任。结合目前国内相关类似的案件,男女双方因此进行诉讼,法院不会支持女方所要求的各项赔偿请求,但是如果男方自愿给予女方道义上的补偿法院也不会禁止。
    此外,律师费诉讼费应该是由原告承担的。因此,理性的做法是双方庭外自愿协商避免诉累。

  • (一)协议分割  同居关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由夫妻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承认和尊得共有人的财产共有权的必然结果,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协议分割,便于财产的归属落实,有利于同居纠纷的解决。因此,只要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并未损害子女利益,即应承认其效力。  
    (二)判决分割  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只能求助法律、诉到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具体判决标准,可以参照合法婚姻的判决标准。
  • 女方未婚怀孕男方提出分手,未婚先孕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因分手而提出民事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女方因打胎而产生的费用可以要求男方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因为在造成未婚先孕中,男女双方均存在过错。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双方都需承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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