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医院是公立的,然后我们是临聘人员,以前的院长签了五年的合同,然后五险一金没买,因为我们也不懂,现在的院长又要重新签合同,然后规定我们临聘人员工资不得超过1900,新应聘来的护士因为有关系,五险一金买了,工资也比我们高,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2-18 12:39:4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无故辞退员工的有下列相关补偿:工作不满6个月的赔偿半个月工资,工作不满1年的赔偿1个月工资,以此类推,无故辞退员工的赔偿双倍补偿金。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可以直接将劳动合同作为直接证据,并且你要收集在公司上班的证据如上班签到表,工资条或工资卡每月固定进账或工作服/牌等,如果要申请劳动仲裁或是要求劳动监察大队介入这些是最基本的证据。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登记,自用工之日起缴纳。劳动合同可以在用工之前订立,也可以在用工之后订立,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缴费责任按劳动关系建立之日确定。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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