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最新规定,对于高空抛物担责具体如下:
(1)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高空抛物行为的实施人;
(3)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首先,不能因为无法确认加害人,就盲目的放大可能加害的主体范围。因此,存在可能加害的责任主体应限定在15幢1单元2楼以上的住户;如果2楼以上的住户有
证据证明不存在侵权可能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要看物业服务有没有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如果没有的话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高空抛物案件中,
侵权责任不明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其对受害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物业公司侵权责任明确,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其二者分属于不同的责任形式,故相互之间不承担
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