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婚姻存续期间女方给别人生了孩子,现在那个孩子已经六岁了,离婚时财产怎么分割?

离婚
2019-02-17 08:50:5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选择离婚,离婚时通过协议和诉讼方式离婚均可。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双方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并依法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备案即可。如果是通过协商的方式无法解决的,则可以到法院依法进行诉讼离婚。
  • 离婚时父母对于孩子抚养问题有争议的,可以起诉积极,两周岁以下一般归女方。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时,受害方可以就精神上的损失要求另一方给予的精神损害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赔多少是每个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受害方都关注的焦点,但是,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明确的标准。
    因此,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赔多少也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具体离婚赔偿金赔多少要具体情况,并结合地区的经济水平具体分析。

  • 一、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给予补偿原则

    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此条规定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就是指在一方存在过错的时候,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及对无过错方对分财产。此项原则根据地区的实际操作不同,没有明确的定论。主要还是看法官是否认可此项分割标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