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别人欠钱不还就说没钱,我有欠条,法院可以以物抵债吗?

2019-02-17 07:35:1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的责任
    (一)、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
    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撤消担保人的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 我国法律保护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对于欠债人不按约定偿还的,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
    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有借条的还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 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是一种民事行为。即使在借款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但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其本质属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法调整;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诈骗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从而取得他人财物。两者的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一是看借款人与贷借人在借贷时的相互关系:一般民间借贷关系多发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来的亲友之间,借贷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
    而诈骗则往往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
    二是看发生借贷关系的原因: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
    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等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
    三是看借款人是否愿意归还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正当的借贷关系,借用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表示设法归还。
    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而以借贷为名诈骗财物,则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或是大肆挥霍或赌博,根本不想到归还。
  • 信用发放部门向信贷管理部门、各级分行向上级行申请批准办理以物抵债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债务人经营状况;
    2.担保人经营状况;
    3.贷款本息余额及质量状况;
    4.申请以物抵债的主要理由;
    5.以物抵债计划及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6.抵债财产的构成、质量状况、权利归属、估价、变现能力以及变现计划;
    7.抵债财产的保管计划。
    (二)以物抵债申请表。
    (三)债务人上一年经过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债务人最近一期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以物抵债协议。
    已经对抵债财产进行评估的,还须报送资产评估报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