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2月14日到2016年7月13日,我在加入公司时已经签订了三次合同,但该劳动合同今天到期。我继续工作,但不续签劳动合同。如果我打算离开,我可以补足几个月的工资。如何计算?非常感谢。
劳动合同纠纷
2021-09-18 07: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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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然而这并不意味,公司以此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您属于连续与公司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公司应当与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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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如果合同自然到期终止,劳动者要求继续签订,公司应该签订,公司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公司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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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