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老公2017年1月5号嫖娼被抓拘留10天,后要不要劳教了,

其它
2019-02-16 07:23:4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嫖娼属于治安案件,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的说法,初次嫖娼可以视为情节较轻,但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里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在适用时,是否属于情节较轻是公安机关酌情掌握的情节,属于公安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既可以认为属于情节较轻,也可以认为不属于情节较轻。
    处五千罚款属于法律规定的上限,但不属于违法,只是合理性问题。对于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即使通过诉讼也不能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同日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条规定的“嫖娼”是指通过金钱与从事卖淫的人进行交易的行为。具体说就是用付出金钱的方式换取与卖淫人员进行性活动的行为。
    根据本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规定的“情节较轻”,主要是指为生活所迫卖淫、初次进行卖淫、嫖娼等情况。
  • 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是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在办理,公安机关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
    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 1、如果是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只会给予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最多十五天,并罚不会超过20天,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确定的拘留期满时,就可以从看守所出来了。  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2、如果涉嫌犯罪,在看守所关押的时间,包括刑事拘留期限+逮捕后的侦察羁押期限+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如果没有判刑或是判决有罪、但判缓刑的,就可以放出来了。  
    (1)刑事拘留一般14天,最长37天。  
    (2)逮捕后的侦察羁押期限:一般是二个月,复杂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是三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还可以再延长。  
    (3)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半个月。  综上:如果不是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走完了全部程序最后法院没有定罪刑、或是确定有罪但判缓刑的,一般会在看守所关
    五、六个月。
  • 行政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既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一种处罚、教育,预防其再次违反治安管理,又可以对社会上的其他人起到警示作用,防止他人从事同样或者类似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拘留的起始时间。执行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而不是以时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一日。例如,某人被行政拘留10日,于7月1日上午入拘留所执行,则应当在7月11日上午出所。
      
    二、行政拘留时间的计算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执行行政拘留的时间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条的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了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该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这里的“采取强制措施”,主要是指公安机关所执行的继续盘问或者采取的行事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