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公司成立,股东抽逃出资造成出资不实,公司章程的记载项注册资本大于实际资本,必要记载项违反公司法(1999年)23条的规定,请问,公司章程整体有效无效?,司法实践如何判决?谢谢
-
1、虽说是执行中的诉讼,但其实质为另一案。
2、我个人认为,可以直接向工商局提出你们的问题,要求工商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重新核定集体企业公司的身份和性质问题。
3、如果工商局不依法办事,我认为是可以向其上级部门或政府提出投诉。
4、如果投诉不见效,可以偿试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要求工商局对集体企业公司予以撤销登记等等。 希望联系,也许在一定时候就会有办法解决了。
-
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是公司的财产,而不是注册资金。
公司应该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小组,依照《公司法》规定清算公司财产。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公司是企业
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
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您弟弟成立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话,那么您弟弟的公司从设立、经营、变更到注销都是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调整的。
在我国,公司的企业法人,也就是说公司是有自己独立的法人财产的。如果公司在经营中出现了债务,那么公司是要以自己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的责任的,即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至于您作为股东,如果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则以您认缴的20万元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公司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则以您20万元所能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
-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