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下,有这样一个案件:在我外公和外婆合立的一份遗嘱里面写到了他们的一份财产(邮票)在他们死后由我舅舅继承,但是在我外公死后,我舅舅从我外婆强要走了这些邮票。而这份遗嘱又因不完全符合法律要件而采用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邮票算是给予还是遗产继承?现在只剩下我外公的其他子女可以继承的遗产,我舅舅可否参与分配?

2019-02-13 06:33:5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是指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   《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是遗产分配的一个总的原则。即在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和对被继承人所尽的赡养义务等方面条件基本相同或相近时,所应继承的份额应当均等,即平均分配遗产。   
    二、特殊情况下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地分配遗产,这时应根据不同情况,作不等额的不同分配。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要是指以下情况: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属于这种特殊情况的继承人,必须要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没有独立生活来源或其经济收入难以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水平。"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尚无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病残等原因而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对于这种继承人,应根据其生活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程度来决定应照顾的界线。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尽主要扶养义务",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生活方面承担了主要劳务,或主要负担其生活费用。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对以上两种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   当然,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这是针对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且被继承人又需要接受继承人的扶养,而继承人却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况而言的。如果被继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继承人没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都不适用该规定。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是"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而不是"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在不违背法律和道德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各个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份额。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地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 遗产继承,如果所有死者合法序列继承人达成一致继承的意见,可以有所有死者合法序列继承人一起到本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选取继承人继承,有放弃的就签署放弃协议,一起签字做公证,得到公证书,就可以办理继承过户。
    若达不成继承协议,或者继承人对死者遗嘱的合法有效性有异议,可以上法院起诉解决,
    得到法院判决书,继承人也可以凭此办理继承过户。
  • 你好,有关遗产继承的法律: 一,关于遗产继承:  1,我国《继承法》里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生前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否则按法定继承;  2,死者的父母、子女、配偶都是法定的第一序位继承人;  3,各同一序位继承人之间,原则上均分遗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