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结婚前房子已经办理过户赠予老公,婚后一年老公把房子转赠与我,已办理过户,现在我们正在办理离婚,婆婆不甘心房子给我,以违反赠予合同中无偿居住权撤销赠予,赠予合同是婚前老公和婆婆签的,我根本不知道合同内容,她搬回我们的房子以后我们没有写过租房合同和任何关于房租的收据,婆婆能撤销赠予吗?

离婚
2019-02-10 14:45:1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在一个家庭中,夫妻两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区别的,男方经济收入高于女方的情况较多。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女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给她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在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四、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在公平的前提下进行分割。

    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
    婚姻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
  • 受赠人应当缴纳:
    住房:80元/套或非住房550元/证,手续费:住房3元/平方米、非住房5元/平方米,印花税:
    0.5‰+5元/证,契税:3%,土地收益金:1% 。
    赠与人:
    手续费:住房3元/平方米、非住房5元/平方米,印花税
    0.5‰
    通过上面的比较不难发现,赠与的契税税率高于买卖,但买卖过程中存在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如果出卖方转让的是购买超过5年的住房,免征营业税。双方承担的契税及个人所得税合计1%-
    3.5%,平均水平仍低于赠与的契税。另外,为防止利用假赠与逃避税收,国家税务总局将无偿赠与行为区分为一般赠与行为(包括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和其他无偿赠与行为两类。
    对以一般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于以其他无偿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以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也就是说,一般赠与行为以赠与人取得房屋的时间确定购房时间、其它无偿赠与以受赠人取得房屋的时间确定购房时间,以此确定计税金额。
  • 你好,以下是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所有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 婚前房产属个人,婚后房产要看谁出钱购买的房产。如果是共同出钱是共同财产。婚姻法规定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