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从2010年11月4日入职,签的合同到期是2013年11月4日。2012年10月份得知怀孕,正常上班没有担误工作,公司的奖金是发季度奖,一年四个季度奖,2012年最后一个季度奖整个部门的奖金都发了,除了我一个孕妇没有发。从过年来回2013年2月份人事找我谈话说:从3月份开始,让我带薪休假,每个月工资按深圳基本工资发放1600元,公司如果须要你来处理些事你就过来公司一趟。当时我没有同意,领导开始让我交接工作,把手上的所有工作都交接出去。交接工作差不多用了半个月时间,有些帐需要点时间来对,之后我继续上班,偶尔帮公司处理下应急的事。2013年3月份领导又派主管来跟我谈话说:从4月份开始工资发放3000元,偶尔处理应急的事,不限制我上下班时间,上班可以晚来一个小时,下班可以提前一个小时。我没有同意,我还是每天准时上下班。现怀孕8个月半了,2013年5月份人事给我看了降薪单,一个领导签字了,总经理还没有签字下来,降薪单上写着:从4月份开始到休假产前工资发放3000元。我上完5月份从6月1日开始休产假了,工资发放时间是每月的25日,现在还没有发放出来,如果公司真给我降薪了我该怎么办?

妇幼权益
2019-02-10 09:17:2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产假工资怎么发?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女性的产假是带薪休假,它是最基本的产假工资规定。产假期间工资怎么算,如何发放?
    1、如果你没有参加生育保险,那么你的产假工资,按照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如果你已经参加生育保险,那么你在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这也就是你的产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 不缴纳保险或不足额缴纳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作相应经济补偿。否则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 你好,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产假,是指职业女性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休假权利,从产前到产后,一般有98天。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休产假的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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