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当事人死亡,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1、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
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2、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
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一名承租人。
协商一致的,出租人依法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承租合同的人中确定一名承租人,原承租人的生前同住人仍享有
居住权;
3、承租人如果生前不是独自居住,而是与其他人共同居住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后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由其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
如果生前没有共同居住人的,合同就要归于无效了。
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改建、扩建、拆除重建,致使原租赁合同部分或大部分不能使用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变更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