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前夫商议离婚半年,婚前生了一个女儿,监护权归我,现在女儿一岁八个月,我有义务和前夫合作探视孩子,但他以女儿爷爷奶奶想念女儿为理由,要求接女儿生活几天,我有权拒绝吗?

离婚
2021-08-24 09:06:26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适用的解释
    (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 探视权是子女父母双方享有的法定权利,不给于孩子的祖父母等近亲属,爷爷奶奶是没有探视权的。爷爷奶奶探望孙子是人之常情,但需在直接抚养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允许下进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