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停车和对方发生争执,相互口角并相互打起来,但均无受伤。后来对方邀两名小伙,每人各手拿一根木棒,当事人直冲进我家,其余两个被挡在门口。冲进家的小伙被我方打伤面部约5cm伤口,胫膜损伤,缝十针,约6000元医药费,未住院,后对方要求赔偿,请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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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些费用应包括住院治疗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本人及陪床人的误工补贴费等,医疗费凭医院的正式票据,住院生活补助及误工补贴等当依当地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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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打架斗殴可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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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