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前夫在北京因公伤死亡,我儿子16岁归我抚养,现有妻子儿子父母还有他和前前妻的一个女儿,请问赔偿金我儿子有份吗?怎么分配,

2019-02-07 14:33:2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直接受害人因损害事故死亡,其近亲属作为间接受害人享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一,近亲属的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二,关于财产中的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但同一继承顺序中,原则上按照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继承份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
    即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的,在考虑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前提下,还应当同时考虑同一顺序继承人中可否单独请求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情况,予以适当平衡。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精神,本人认为,在该争议中父母和妻子对丈夫的死亡赔偿金享有共同所有权。如要求法院分割,因父母可以就被抚养人生活费另外得到赔偿,法院可考虑家庭生活紧密程度对妻子分配适当多一些,予以平衡。
  • 首先需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的合法财产,对于死者因公死亡而取得的死亡抚恤金、补助金,是在死者因公死亡后,单位为了抚慰死者家属精神上的创伤和为了维系死者家属未来的生活而给予的帮助,该部分款项不属于遗产由家属享有;
    其次,除去该部分外,死者其他的合法财产属于遗产,那么该遗产将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最后,遗产中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由妻子取得,法律依据【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剩下的一半和其他遗产将由妻子、丈夫 的父母平分。
  • 你好,死者因交通事故获得的所有赔偿费用属于死者的遗产,分配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来执行。一般情况下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话第一考虑的是继承顺位问题,父母、子女、配偶均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要看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有几个,那么按照人数等额分配,属于孩子的那部分由孩子的监护人来支配。 《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通则》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由于受害人死亡后,其权利能力消失,法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因此,该项费用的赔偿权利人应为死者的近亲属,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但需要注意的是,死亡赔偿金应当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在赔偿权利人没有明确要求分割的情况下,法院不应主动明确各赔偿权利人的应得份额,而且从死亡赔偿金的构成内容及性质看,该种赔偿金不是对死者本身的财产性赔偿,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损害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
    如果死者近亲属请求法院对死亡赔偿金进行分割的,不能依据《继承法》第13条确定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那个分割,而是根据与死者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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