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03年9月开始在一家国企工作,一直到2009年11月。由于某些原因,我缺勤了90多天。我于2010年3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了一系列手续。请问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是否应该给予我适当的经济补偿,有没有相关法律可以查询?谢谢!
劳动合同纠纷
2021-08-18 17: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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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后是否有经济补偿金,关键是看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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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并不是都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除因劳动者违纪、违法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外,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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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是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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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