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企业职工,累计多年单位给职工缴纳社保的基数,都是职工的全年月均收入作为基数缴纳社保。2016年12月承办了退休。并办理了养老金的退休。2017年我办理医保退休时,按文件规定需补缴28个月的医疗保险费,医保中心征缴科给我打出了一张补缴单,我看了看,上面的补缴基数是上年度(2016年)的社平基数4004.25,而不是2016年单位给我自己发的实际年收入的月均收入作为基数2427.20。我对此有些异议,因为我单位累计多年给职工缴纳社保的基数,都是职工的全年月均收入作为基数缴纳社保。而且文件明文规定“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可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由单位和个人分别一次不足所差的医疗保险费”但医保征缴科坚持要按2016年的社平基数缴纳。麻烦请教一下,我该怎么办?有无相关文件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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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养老保险申请流程如下:
1、个人应填写补缴承诺书和申办单,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
2、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和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补缴明细表和汇总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3、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录入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审批未通过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4、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扣款。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账户情况。未成功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扣款失败的,个人应按照以上流程重新提出补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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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 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参加统筹医疗人员每人每月缴交5元,参加统筹医疗单位按参加人数每人每月缴交3元,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市财政按参加人数给予一定补贴。 医疗保险适用对象 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自愿统筹医疗:
1、持有深圳特区常住户口(同一户口本〕,并在特区内居住的; 2·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或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 3·父母或配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从未有工作收入的。 医疗保险办证程序 参加对象须提供一寸免冠彩色近照一张,户口本,干部职工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复印件,由单位指定专人于当月的15-20日送交统筹医疗处,下月初发给统筹医疗证。 根据就近医疗的原则,可在下列约定医院中选择两家定点医院:
1、市属综合医院:市人民医院、市红十字会医院、市中医院;
2、区属医院:罗湖区人民医院、福田区人民医院、南山区人民医院、沙头角人民医院、蛇口人民医院。 市属专科医院为统筹医疗约定医院不必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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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个人不缴费,因此没有缴费年限的概念,讲究的是连续工龄。现在参保后,个人也要缴费,看的是缴费年限。
你们当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之前的连续工龄,经过社保部门认定后,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之后,个人交过几个月的社保,就算几个月的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就是你的全部缴费年限。全部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到龄就可以申请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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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交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由社保局责令其限期补缴。用人单位补交的,只需要补交其应当负担的部分,个人负担部分,由劳动者负责补交。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另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具体可向地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劳动仲裁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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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