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宋先生等6人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三个月前,宋先生因为原因转让所有权,为了避免我们的优先购买权,宋先生和朋友在同等条件下开始写文章份合同。一份是高价转让,一份是实价转让,隐瞒了我们。放弃优先购买权,最近才知道事实的真相。对不起,这个转让有效吗

2021-08-14 19:39:43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放弃的形式有两种,明示和默示。  明示表现为出租人向承租人作出出卖房屋的意思表示后,或者承租人知道房屋出卖事实的,承租人明确表示不予购买;默示可以表现为出租人向承租人作出出卖房屋的意思表示后,或者承租人知道房屋出卖事实的,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买受房屋的意思表示,或表现为积极为出租人寻找买家,承租人另行寻找租赁房屋等等。
      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因共有人对房屋拥有的是所有权,即使是按份共有,对外而言,每个共有人也都是所有权人。
  • 此种情况下该合同应认定为可撤销。因为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其所侵害的仅仅是其他股东利益,而并非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只要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就不应轻易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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