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我家女儿2009年9月底出生,于2017年5月24日在学校课间玩耍(当时女儿年龄7周岁零4个月),玩耍过程中被同班一男同学从后面抱起摔下地面,导致两颗门牙摔断而且都是恒牙。事故发生后并没有老师电话通知我们家长,是孩子放学后爸爸接她时才知道女儿牙齿受了伤还有血。然后带到医院检查,医院检测报告说孩子的两门牙断裂,牙根有折痕,牙齿今后存在坏死的可能性。治疗方案是:18周岁前釆取临时补牙。满18周岁后牙齿如果没坏死做牙冠修复,单颗价格3000元朝上,如果坏死做种植牙。种植一颗单价在万元左右。情况就是这样,律师我想知道学校和对方孩子家长各承担多少责任?我家女儿有没有什么责任?如果要求对方家长一次性赔偿干净,赔偿多少钱合适?如果对方家长不同意一次性赔偿,我去法院起诉对方监护人赔偿包括哪些部分?除了治疗这两颗牙齿发生的费用,是否还包括治疗牙齿发生的车费和误工费?因为还有长达10年的时间,平均每年至少要补7次牙。起诉对方赔偿金额多少合适?是否还要考虑到种的牙寿命只有20年左右,今后还会发生二次种牙费用?是否还应该付孩子形象上的精神损失费?

2019-02-05 11:59:4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交通事故中有的按伤残等级赔偿,按每一级5000元计算。
    精神损失费由保险公司在理赔范围内支付。
  • 家暴离婚可以索要精神损失费:如果没有如下情形,可以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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