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员工离职后,企业应该对员工进行补偿,员工也应该继续保护公司的信息安全。如果员工离职之后擅自公开或者使用公司的信息技术,则会构成侵权,严重的构成
侵犯商业秘密罪。
实践中也主要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要求承担保密义务。如,《深圳经济特区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企业要求员工保守企业技术秘密的,应订书面的保密协议。没有书面的保密协议或协议不明确的,员工的保密义务截止该员工离开企业之日”,同时国家科委《
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技术保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保密期限。
显然,约定保密义务是有期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