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名下有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再到城市买房,地税局说是要按第二套房征收契税,地税局是按照财税[2016]23号文件执行,本人到房屋主管部门开了证明,领导签字盖章,证明我名下房屋是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地税局不认定。他们提供的文件根本没有规定宅基地房子要算唯一住房。我可以拒绝吗?

2019-02-04 19:25:4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双方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后一方购买的房产为其一方的财产,与另一方无关;如果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则购买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有权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第二套房认定标准细则如下:  
    一、父母名下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再购房  认定标准解析:根据新的政策,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即未成年子女也是被划为家庭范畴的。所以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申请贷款购房时,就会按照二套房政策执行。  
    二、未成年时名下有房产,成年后再贷款购房  认定标准解析:根据目前银行“认贷又认房”,如果不出售现有房产的情况下,再贷款购房是属于二套房的,将按照二套房的政策执行。如果按过去政策,未成年时的房产只要没贷款,再申请房贷不算二套。  
    三、个人名下有全款购买的住房,再贷款购房  认定标准解析:过去只“认贷”,这种情况不算二套房,但现在加了“认房”,虽然没有贷过款,但只要是在房屋产权交易系统中能够查到名下有房产,在不卖掉且申请贷款的情况下,也会被认定为二套房。  
    四、个人名下有贷款购买住房,结清出售后再贷款购房  认定标准解析:目前银行对二套房认定是“认房又认贷”,也就是说虽然贷款买的房产出售以后,家庭名下已没有任何住房,但因为其之前有贷款纪录,再申请房贷也会被算作二套房。  
    五、首次购房使用商业贷款,再次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  认定标准解析:目前公积金贷款政策也比较严格,只要借款人有过房贷纪录,不论房贷是否结清、房产是否出售,即便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也会被算做二套房。  
    六、婚前一方曾有过贷款购房,婚后以另一方名义申请贷款购房,但两人户口没有一起  认定标准解析:夫妻双方结婚后虽然户口没有落在一起,但在民政局有过结婚登记。而现在,银行在批贷时除要求借款人提供户口本外,还会要求借款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而结了婚的夫妻是不能提供单身证明的,所以另一方再购房时也会被算作第二套房。  
    七、婚后双方共同贷款购房,离异后一方再申请贷款购房  认定标准解析:目前银行对二套房的认定是既“认房又认贷”,也就是只要央行的征信系统中能够查到房贷纪录,那么即便离异后房产判给一方,另一方再贷款购房时也会被认定为二套房。
  • 第二套房房贷如何认定,    
    1、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2、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3、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 房屋契税如何征收,税率是多少,  
    一、房屋契税如何征收  契税的计算:仅从公式上看,计算契税税额很简单:应纳依据=计税依据×税率。  但对计税依据、税率的理解需要做适当说明。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二、房屋契税税率是多少  
    1、1950年颂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条例》中曾规定的契税税率是6%。该条例已于1997年10月1日废止。  
    2、目前执行的是1997年颁布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考虑到中国的房价水平与人均年收入之比为12:1到10:1甚至更高,这与发达国家和发达地区的5:1到3:1有很大差距。其原因是过高的房价和长期低工资政策形成巨大的价格剪刀差。在低收入家庭无力购房和中等收入家庭贷款购房的前提下,契税征缴成交额再定为6%实在差强人意。所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税额自1997年10月1日起已调整为3%-5%。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自行略有浮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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