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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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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若土地承包合同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要负责清理地上附属物,将土地恢复原状。
土地承包合同同意承包人建设附属物的,可以要求发包人予以适当补偿。到期归属问题属双方约定。 约定时一般考虑到期后是增值、保值、还是残值不足支付土地恢复原状的费用。 这中间还穿插出租本身的合法性问题,即如遇行政
征用或政府取缔时能否的到补偿或责任如何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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