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房屋过户要满足哪些条件, 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过户转让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2、住房屋转让的受让人为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非居住房屋转让的受让人为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3、住房屋转让的申请,已经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转让给前款第2项规定以外的受让人的,应当在依法办理集体所有土地的
征用手续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程序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对
拆迁人如何进行集体土地房屋的拆迁作了明确的规定。其具体程序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用地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成为合法的拆迁人;
2、拆迁人向区、县房管局递交拆迁实施方案并经批准,其中,拆迁方案中必须包含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搬迁期限,委托拆迁和评估等内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基本情况,补偿安置方式及其主要内容,拆迁补助办法以及其他应当在拆迁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内容;
3、拆迁人与
被拆迁人就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以及
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应当经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
4、经协议或国土局裁决后,拆迁人按照方案和协议实施拆迁及补偿安置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