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学生矛盾引起打架,被打学生受皮外伤,家长带去做照片检测等共三百元费用,已赔,但被打学生家长要求再给4千元精神损失费,这样做合法吗?应不应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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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架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打架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
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3)打架致人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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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
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你有
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情形则应赔偿对方精神抚慰金
注意,只有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离婚
精神损害赔偿。
当然如果夫妻一方出于愧疚不在乎另一方是不是也存在过错自愿给另一方精神抚慰金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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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中需要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有
过失相抵原则。根据《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的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这一条就明确了过失相抵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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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