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跟公司的合同到2011年9月30日就到期了。到今天公司也没有以任何书面的形式告知我是续签合同还是不续签合同。同时,公司还威胁我说要搜集证据到法院告我“营私舞弊,工作失职”,并口头上要求我最近1个月不许离职,协助调查。我该怎么办,我想以“公司不签劳动合同”为由提交劳动仲裁。可以吗?

仲裁
2019-02-04 03:40:5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一种协议书,可以在其中约定商业秘密的内容。按照规定,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也可以约定用人单位对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规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 1、你们没有劳动合同,视为公司没有与你们签订劳动劳动合同,应该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2、离职额工资应该一次性支付,公司无权要求你们一个一个月的依次领。
    3、公司强迫签字的行为是违法的,你们有权拒绝,所以公司造成的损失和你们无关,你们无须赔偿。
    4、你们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解决,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你们上述费用。
  •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公司不签定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您可以收集证明实际劳动关系的证据反馈到当地的劳动局或者劳动监察大队申请劳动仲裁,督促企业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主张双倍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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