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和合法性,以下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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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是:
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
2、内容:具有法律依据。
3、程序:符合法定程序。 效力: 通常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行政主体所有行为中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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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了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简单介绍一下确定力和执行力。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2、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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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如下:
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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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