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规定。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经济性裁员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濒临破产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整顿期间,需要裁减人员的;用人单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
裁员人数是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以上,只有达到这两个标准才能适用经济性裁员,否则只能通过协商方式来解除劳动
合同。用人单位在进行经济裁员之时,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作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出裁员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