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去年在广西合浦某开发商购置一商品房,约定建筑面积85.7平方,内建76.27平方,公摊面积9.43平方。合同有预售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差异处理方法约定,内容为:当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时,以产权面积为准,单价不变。总价款按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调整,多很少补。双方不得以面积差异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近期开发商,电话通知:房屋登记面积有变,需补钱。验收建筑面积变成:88.37平方,内建筑:76.13平方,公摊面积12.24平方。经走访测绘部门,了解到:合同的约定建筑面积是开发商自己弄出来的,没经测绘部门。而测绘部门按设计图纸得出的初步建筑面积为:86.98平方,内建面积:76.13平方,公摊面积:10.85平方。那位朋友可以支招,解决上述问题。谢谢!

2019-01-30 09:52:2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般商品房的公摊面积有多大,  
    一、一般商品房的公摊面积有多大  体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有: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共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漏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另外,购房人所受益的其他非经营性用房,需要进行分摊的,需要在销(预)售合同中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  按照规定,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用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以及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不计入公用建筑空间。  按照规定,售房单位在预售商品房前,必须向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提交预售商品房的面积测量报告,包括楼盘面积和公摊面积的计算方式,以及明确公有共用部位。并要求提交的公有共用部位要与购房人购房合同附件中明示的公有共用部位一致。售房单位在销(预)售商品房时,需要在销(预)售合同的附加条款部分明确商品房销售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公用建筑部位。  
    二、商品房面积到底是如何计算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面积的计算方式需要根据房屋的不同部分进行计算。分为计算全部面积的部分、计算一半面积的部分以及不计算面积的部分。  
    1、房屋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多层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  
    2、假层、阁(暗)楼和斜面结构屋面其室内净高在
    2.00m以上(含
    2.00m)的部分,按其投影面积计算;  
    3、房屋天面上层高在
    2.20m以上(含
    2.20m)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按其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底层、夹层、地下室中以及独立建造的自行车房、汽车库,层高在
    2.20m以上(
    2.20m)的,按其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作为外墙仅为装饰的,按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7、有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挑楼、全封闭的阳台和挑廊,按其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复式、跃层建筑中的挑空层部分,不论层高多少,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楼梯井不作为挑空。
  • 房屋面积也就是一套房子的建筑面积包含三部分: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和阳台建筑面积。  
    (一)套内使用面积包括:  
    1、卧室、起居室、餐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假层、厕所、储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不包含在结构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二)套内墙体面积包括:  
    1、新建住宅各套之间的分割墙、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割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2、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三)阳台建筑面积:  
    1、原设计的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挑台(底阳台)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凹阳台按其交战面积(含女儿墙墙体面积)的一半计入建筑面积;  
    4、半挑半凹阳台,挑出部分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凹进部分按其交战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由此可以看出,您购房合同中的阳台面积与产权证上的阳台面积是按不同的标准计算出来的。某些开发商利用购房者没有能力复测整个建筑,在面积、层高、机构设计上搞文章,想法设法让购房者多交钱少得面积,购房者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出现损失。
  • 公摊面积指每套(单元)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房子的公摊面积的组成主要有两部分组成:

    1、各个产权户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配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了整幢建筑服务的共有的房屋和管理的房屋。

    2、单元和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的水平投影的面积的一半。

    但是凡是已作为独立使用的空间销售或者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该计入公用建筑面积的部分。
    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 一种情况,实际房屋使用面积并未达到110平米,属于欺诈行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看你们合同约定)撤销购房意向合同,要求对方返还订金。 第二种情况,实际看房后,已经了解到该房屋超出
    58.09平方以外的部分为后来搭建,并非原房屋实际面积,仍然与对方签订购房意向合同,视为接受房屋的价格,你毁约不在购买,要承担定金责任--即 无法要求对方返还定金。 以上两种均有可能,建议委托律师,详细分析合同,以维护利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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